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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动态一览金色观察|9&4四周年 一文纵览需要防范的加密货币风险金色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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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4日,距离2017年9·4监管已经四年。四年间,加密货币市场打破了2017年刺穿泡沫后的宁静,又在全球QE下创下新高。不过随着今年各国监管的加强,加密市场已经从点回落。未来,加密投资如何在监管下合法进行,回顾主要的监管政策必不可少。

2017年: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

2017年9月4日,银行、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工商总、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宣布将代币发行融资定位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ICO 、新上项目,存量项目要限时清退,即明确禁止任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所有ICO代币交易平台都要在月底前清理关闭交易。

公告具体提及: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2018年:防范变相ICO、非法集资、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2018年1月12日,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警示用户对于变相ICO可选择举报、报案。互联网金融协会呼吁,广消费者和投资者应认清相关模式的本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理性投资,不要盲目跟风炒作。对于IMO模式以及各类通过署境外服务器继续面向境内居民开办ICO及“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服务,发现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可向有关监管门或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应加强自律,抵制非法金融活动,不参与任何涉及ICO或炒作“虚拟货币”的行为。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网信办、公安、银行、市场监管总五门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表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五门提醒广公众,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

2018年9月18日,银行上海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常抓不懈 持续防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公告,提示虚拟货币交易风险。其中提到,近年来,虚拟货币相关的投机炒作盛行,价格暴涨暴跌,风险快速聚集,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ICO融资主体鱼龙混杂,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告表示,为维护金融稳定,去年开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果断决策,出手清理整顿ICO和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及时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相关风险控制在萌芽阶段。

2019年: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

2019年1月10日,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9年1月28日,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上线运行。2019年10月份,十三届全国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密码法》。

2019年12月13日,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公众号发布《关于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郑重提醒,各会员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和监管规定,恪守行业自律要求,主动抵制非法金融活动,不参与任何涉及ICO和“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炒作行为。

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央行营业管理、北京银保监、北京证监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风险提示称,近期伴随着区块链技术宣传推广,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在境内有死灰复燃迹象,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面向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通过数字货币抵押推出零息借贷、双币理财等项目,严重违反银行等七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2020年:防范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机炒作风险

2020年4月2日,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机炒作的风险提示》提醒:为逃避监管打击,一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或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互联网金融协会郑重提醒: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和监管规定,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及相关投机行为。会员机构还应恪守行业自律要求,主动抵制非法金融活动,不为其提供便利。广消费者应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盲目跟风参与相关投机行为,如发现有任何机构涉及此类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向有关监管门或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年: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2021年5月18日,互联网金融协会、银行业协会、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公告》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公告》还指出,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2021年5月21日,金融稳定发展(以下简称金融委)第五十一次会议,研究署下一阶段金融领域重点工作。会议由、理、金融委主持,金融委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参加会议。会议指出,金融系统坚决贯彻、决策署,加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信贷政策精准适应市场主体需要,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金融服务水平提高,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明显实效。会议要求,坚决防控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金融风险全方位扫描预警,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化险,着力降低信用风险,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要维护股、债、汇市场平稳运行,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严惩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会议之后,、内蒙古、青海、云南、四川等相继出台针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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