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见记者 万倩倩上海综合报道
为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自律管理,将会对公司后续的持续经营产生较影响。公司将会本着对各位债权人负责的态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以“不逃废债”为基本原则加快制定综合的债务偿付方案,8月30日,寻求将现有偿债资源与债权人的愿望进行平衡,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就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简称CRMW)、信用联结票据CLN(Credit-linked Notes)等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作出了通知,帮助公司恢复正常运营、重塑合理资本结构,并在其官网发布了创设说明书等披露的示范文本。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是交易商协会2010年以来借鉴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以逐步清偿现有债务。目前,结合国内市场发展实际推出的信用衍生品。自推出以来,公司已由董事长直接领导的债务应急管理专项工作组,特别是2018年创新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支持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发行的应用模式后,强化组织领导,有了较快的发展。
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抽调资产、运营、资金、法律等各线条骨干人员,今年1-7月,全面协调风险化解整体工作。下一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各品种累计交易121笔,在有关及金融监管门的指导监督下,名义本金总计168.3亿元,同比增长66.5%。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创设69只,名义本金132亿元,同比增长57.3%。
CRMW支持民企融资快速发展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企业债券违约风险持续攀升。据联合资信统计,截至2021年上半年,我国债券市场累计有238家发行人发生违约,共涉及到期违约债券646期,到期违约金额合计约5729.69亿元。
在企业违约浪潮中,民营企业因其外风险能力较弱,信用风险水平一般较高,多陷入融资窘境。
在此背景下,2018年10月,常务会议决定运用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同时,银行称将引导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由银行运用再贷款提供分初始资金,由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事实上,在2010年我国就已经推出两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以下简称CRM):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以下简称CRMW)。其中合约形式存在于买卖双方之间;而凭证类产品是由凭证创设机构创设并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已推出的产品类型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联结票据(CLN)和信用保护凭证(CDS)。
目前我国CRM的创设交易以银行间市场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产品(CRMW)为主。CRMW的原理是,债券一旦出现违约风险,发行机构即可凭借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原价赎回违约债券,以确保债券持有者投资本金毫发无损。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的推出有助于缓释信用风险,纾解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2020年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持续发力,共有55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挂钩民企债券,创设名义本金达77.9亿元,支持192.1亿元民企债券发行。从市场参与者来看,目前中债增、各类银行是主要创设机构。
今年1-7月,全面协调风险化解整体工作。下一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各品种累计交易121笔,在有关及金融监管门的指导监督下,名义本金总计168.3亿元,同比增长66.5%。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创设69只,名义本金132亿元,同比增长57.3%;CLN创设1只,名义本金1亿元;CRMA成交13笔,名义本金总计17.9亿元,同比增长73.8%;CDS成交38笔,名义本金总计17.4亿元,同比增长152.2%。
国内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还处于发展初期,相关的机制也在逐步优化完善。为了进一步促进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发展,今年4月,交易商协会修订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等相关产品指引,主要包括:进一步简化了入市流程,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等市场化方式提高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效率,取消对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限制等。
8月30日,寻求将现有偿债资源与债权人的愿望进行平衡,交易商协会又就CRMW、CLN等可交易的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作出了通知,为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自律管理,规范创设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明确凭证类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新的信批新规,CRMW创设机构应当在创设前至少1个工作日,披露创设说明书、创设机构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半年度会计报表、创设机构的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如有)等相关文件,并同步完成报备。完成登记手续后的次1个工作日,创设机构应当披露创设结果。
关于定期披露,凭证类产品存续期间内,创设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在每年8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已是上市公司的创设机构可豁免在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按照上述凭证类产品信息披露渠道同步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创设机构在存续期内需要披露主体信用评级报告的,应当在相关主体评级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披露。
因特殊原因,创设机构无法按时披露以上信息的,应当向投资人披露延期公告说明。
重事项和信用事件触发的信息披露。此外,凭证类产品存续期间内,发生可能影响创设机构赔付能力的重事项,创设机构应当在有关事项发生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披露重事项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信用事件发生后,创设机构应当在信用事件确定日后1个工作日内披露关于触发信用事件的公告,并抄送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内容应当包括信用事件的说明、信用事件确定日的确认等。在创设过程完成后,创设机构应当在凭证类产品登记日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NAFMII平台进行凭证类产品创设结果信息报备。
如果CRMW在二级市场发生交易,应当由交易平台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将当日的凭证类产品交易明细送交易商协会。未在上述交易平台达成的凭证类产品交易,应当由凭证类产品卖方通过NAFMII平台向交易商协会报备交易明细。
数据显示,2020 年,银行间市场共达成 CRM 交易 104 笔,名义本金总计 183.5 亿元,同比增长 24.1%。其中,凭证类产品(含 CRMW 和 CLN)85 笔,名义本金总计 149.2 亿元。合约类产品(含 CRMA 和 CDS)19 笔,名义本金总计 34.3 亿元。
交易商协会表示,将持续优化CRM自律管理体系,通过进一步规范凭证类产品信息披露,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有助于推动CRM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CRM产品促进信用风险分散、支持实体经济融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