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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利率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郑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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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董事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获3.67倍认购。中泰证券为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为联席主承销商。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举报/反馈,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

特别提示:

1.“冀东转债”将于2021年11月5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 10 张“冀东转债”(面值1,000.00 元)利息为2.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4日。

3.除息日:2021年11月5日。

4.付息日:2021 年11月5日。

5.“冀东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2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到期赎回价为106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6.“冀东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1年11月4日,凡在 2021年11月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年11月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1年11月4日(含)前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1年11月5日。

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416号”批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公行了2,82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82,000.00万元。根据《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冀东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冀东转债”2020年11月5日至 2021年11月4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冀东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简称:冀东转债

(二)可转债代码:127025

(三)可转债发行量:282,000.00万元(2,820.00万张)

(四)可转债上市量:282,000.00万元(2,820.00万张)

(五)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债上市时间:2020年12月2日

(七)债券期限:2020年11月5日至2026年11月4日

(八)转股期限:2021年5月11日至2026年11月4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2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到期赎回价为106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十)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一)可转债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二)可转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可转债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三)可转债的信用评级: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A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冀东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20%,本次付息每10张“冀东转债”(面值1,000.00元)债券派发利息2.00元(含税)。

对于持有“冀东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60元;对于持有“冀东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2.00元;对于持有“冀东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2.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4日。

(二)除息日:2021年11月5日。

(三)付息日:2021 年11月5日。

(四)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1年11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1年11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冀东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或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税务总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 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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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付息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