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问题的交易场所,证监会将协调有关地方加紧督促整改。38号、37号文件规定的禁止集中交易、禁止连续交易等‘红线’,适用于除和金融管理门批准的交易场所以外的所有交易场所。存在问题的交易场所,无论注册在什么地方,都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主动、认真彻底地进行整改,不观望、不等待、不攀比。对拖延不改的交易场所,证监会将协调有关地方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针对37号文件禁止集中交易的规定,证监会表示,集中交易方式一般适用于从事标准化产品交易的公开市场。目前,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基本可分为权益类、商品类两类。
权益类交易场所可以再细分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的主要产品(股份或债券)虽然为标准化产品,但由于这一市场定位于私募市场,股份或债券持有人数较为集中且不以短期买卖获利为目的,不需要也难以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其他权益类交易场所交易的产品应当属于非标准化产品,交易双方的需求也是个性化的,更不适合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定位应当是商品现货市场,现货市场的功能在于促进商品流通,交易双方的目的是实现商品交换。在现货市场上,交易参与者对于商品的供给与需求不尽相同,具有个性化、非标准的特点,因此现货市场交易的商品也应当属于非标准化产品,不适合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7号文件的规定,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各类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和交易产品的特点出发作出的,有利于防止交易场所片面追求交易规模和自身经济利益,违背规律采取不适当的交易方式,从而带来投机炒作盛行和金融风险积聚,损害交易参与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交易场所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准确把握自身功能定位,采取符合规定和自身特点的交易方式。
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实施“关停并转”的工作要求
一、关于交易场所总体规划问题
请各地区认真总结近年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对交易场所功能定位、发展模式和潜在风险的认识 ,切实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申慎审批”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产业需求及配套条件、监管能力,统筹研究论证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结构布和区域分布,制定本地区交易场所总体规划,并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如有不同意见,将适时反馈级。
二、关于交易场所撤销关闭问题
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交易场所,以及缺乏产业背景、市场需求和未列入总体规划的交易场所,应予撤销或关闭。遗留问题和风险较的交易场所,因处置风险需要不宜立即撤销关闭的,可暂时保留其法人主体,但应取消其交易场所资质并明确风险处置完成后予以撤销关闭。要稳妥有序化解风险,并做好维护稳定、责任追究等工作,防止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
三、关于交易场所整合及新设问题
级应结合交易场所总体规划制定具体整合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批设程序完备、股东产业背景强、持续合规经营、盈利模式清晰的交易场所可确定为整合主导方。
整合工作未完成的,原则上不得新设交易场所。战期间确有必要新设交易场所的,级应事前书面征求联席会议意见。
四、关于已批筹交易场所开业问题
符合当地交易场所总体规划并拟保留的已批筹交易场所,级或其授权门应在其开业前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当地产业优势、交易场所状况、具体运行模式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由级书面征求联席会议意见。已批筹交易场所存在整合问题或整合工作未完成的,级不得批准其开业。
五、关于已停业交易场所恢复交易问题
符合当地交易场所总体规划并拟保留的已停业交易场所,经整改规范,在遗留问题和风险得到有效处置、该类别交易场所完成整合的前提下,级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领导机构应组织成员单位对其交易模式、交易品种等情况进行研究论证,论证通过后交易场所方可恢复交易,同时请将同意恢复交易的书面文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 关于交易场所数据报送问题
为提高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信息报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清整办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情况统计表的相关项目做了适当调整,并明确统一按季度报送。请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门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报表加盖公章后通过当地证监报送清整办,同时提供电子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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