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2020年,虽然上市从技术上讲是可能的,商业银行以、核销、转让等各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3.02万亿元,但事实可能证明难以达到最后期限。银行为上市所作准备工作最近几天放缓。此前在2月份,规模达历史之最,腾讯音乐据称已选出银行为其安排50亿美元香港上市交易。,且自2017年以来,累计处置规模已达到8.8万亿元,超过之前12年的总和。
即便如此,对银行机构而言,这种力度仿佛还是无法解渴。在此背景下,不良贷款转让试点终于迎来了试点,转让类别的扩宽,无疑降低了不良资产转让门槛。
前不久,平安银行将2400万元进入不良的个人经营性信用贷款以240万元转让给广西广投,资产定价也创下了历史新低,并备受关注。
家关注的焦点莫过于:银行既然能以白菜价卖出自己的信贷资产,为何不愿意将这种折扣让利给借款人呢?
从常理来讲,没有哪位借款人从取得贷款那刻开始就准备赖账的,一笔信贷资产从正常进入不良,直至最终被核销或转让,都要经历一个风险逐渐恶化的过程。如果某位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本息,银行能以三至五折进行现金,估计分借款人哪怕是砸锅卖铁也愿意达成和解的。
但以上只是理想的情况,有过与银行协商还款经历的借款人应该最有感触,如果真要跟银行协商减免本息,哪怕是停息挂账、分期还款,都是极为困难的事情。就算借款人在履行还款计划的过程中,一直表现很优异,贷款进入不良也非主观故意,而是真正的经营失败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情愿让资产管理公司“捡漏”,也不向债务人让利,原因何在?
银行的利润来源主要为贷存息差,不到万不得已,没有哪个银行机构愿意将自己的生息资产转让给其他机构,但凡有一丝可以完全收回贷款本息的可能性,都愿意将资产抓到自己手中,这是正常情况下,银行的经营逻辑。
在面对确实难以收回的贷款时,银行为何不愿意向借款人“让利”?
其实,这个答案也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银行是有充足的理由和底气向借款人让利的,但唯有以转让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资产是一个例外。如果某笔贷款需要通过转让来处置,注定该笔债权在银行端无法达到让利于借款人的要求,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后续处置,则完全可以跟借款人友好协商,一折买下的债权,三折收回也是赚特赚。
所以,如果借款人的债务真的被资产管理公司买下,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最终化解的难度,远远低于跟银行协商。但目前这种比例毕竟偏低,再加上资产管理公司也有自己的一套资产管理手段,借款人恐怕也不能对此抱有太幻想。
银行对不良贷款的处置,在当前“做实分类、提足拨备”的环境下,需求越来越强烈,传统的以核销方式进行的处置,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账务处理方式,因为毕竟牵涉到一个“账销案存”的问题。也就是说,债权核销只是将该笔贷款资产从表内移到表外挂账,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转移,银行还得继续承担表外不良贷款的职责,并且核销一定会挤占银行的经营利润;对借款人而言,自始至终都欠着银行的贷款,对双方而言,都不是一件好事。
如果是转让给第三方,在撇除采取“卖出+回购”或者签订委托等“非洁净”方式出表的情况下,这种交易就成了一锤子买卖,从与买受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那刻开始,银行就跟此笔贷款资产再无任何关系了,银行在计提的损失准备之内进行账务处理即可,后续也不再计提资本和拨备。即便买受方全额免除了借款人的债务,也是完全可能的。
所以,银行转让贷款资产的时候,可以向买受方幅降价,而无法将折扣转让至借款人。
同时我们可以发现,银行批量转让的贷款资产,尤其是以很低折扣转让的贷款,业务种类都为信用类贷款,但并不包含信用卡透资产生的不良贷款。
这类没有第二还款来源保障的贷款,对于买受方而言,如果没有额折扣加持,谁会愿意前去接下这个烫手山芋呢?如果有抵质押资产,若抵质押物没有被查封,商业银行通过处置抵债资产,正常情况下,也不可能只收回贷款本息的一折。
银行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牵涉到的利益相关方太多,董事会和高管层不得不面临如何向投资者“交差”的问题,随便一个会议决议就将借款人本息进行减免,恐怕其后续压力不是那么容易承担的。
尤其是所有商业银行在内控管理上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不良贷款责任倒追三级,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且自己在“三查”方面已经履职尽责,找不出任何瑕疵,这种对借款人直接减免本息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因此,对于信用类贷款而言,除非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注销,否则银行端是采取做出直接减免本息的措施的。更深层次来讲,银行有维护地方信用环境的义务,这种直接向借款人让利的口子一旦打开,后续难免会形成恶性循环,在事后问责的时候,合规风险和道德风险也难以控制。
在当前的信用类不良贷款里面,信用卡透资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但银行对这类不良贷款的处理却显得手足无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方面因为信用卡是一种循环授信产品,依附于其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直接与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挂钩,而不像传统的信用类贷款那样,借款合同与每一笔贷款直接挂钩,在与买受方签订转让协议的时候,银行端停息,买受方以自己的方式进行后续利息计算即可。信用卡债务如果要进行转让,银行无法直接注销掉账户,而将债权转让给买受人,必然导致债权转让的“非洁净”问题。
另一方面因为信用卡本身兼具了结算功能,而分买受方都是没有结算牌照的机构。借款人还款只能通过指定的信用卡账户进行,而不是将还款资金打入买受方账户即可清算完成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银行端的信用卡总是显示没有结清,无论买受方对借款人进行了多幅度的让利,其信用报告上始终会显示有未结务,这样必然导致后续的争议不断。
这就是目前信用卡债务的窘境,持卡人恐怕在短时间内除了与银行协商之外,恐怕很难与债权买受方进行“愉快”地协商了。
来源 | 侃财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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