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行、外汇共同起草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限于“走出去”项目。同时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上,设置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此次,共有27家银行机构的境外贷款业务将受到银行与外汇管理的统一管理。
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行为,不包括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
《规定》指出,在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范围上,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限于“走出去”项目。
贷款提供方式上,允许境内银行根据办理境外贷款需要,向境外银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资金,便于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贷款用途方面,《规定》明确,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规定》也首次设置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通过调整境外贷款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实现跨境资金流动逆周期管理。
此次,共有27家银行机构的境外贷款业务将受到银行与外汇管理的统一管理,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6家国有行、12家股份行、3家城商行(北京、上海、江苏)以及3家外资行(汇丰、花旗、)区银行。
上游新闻记者 张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