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实记者 崔文静 记者 夏欣 北京报道
近日,万联证券因“飞单”栽了跟头,其一营业负责人违规代销私募基金产品且承诺保本保收益,被广东证监出具警示函。
被监管点名,意味着券商分类评价将被扣分,而在证监会7月23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中,万联证券已由BBB级被下降至BB级。
值得注意的是,万联证券正在申请A股上市,这或许对其IPO之路极为不利。
不过,“飞单”问题无论在券商还是银行,早已屡见不鲜。近三个月来,已有包括中信证券、金元证券在内的多家券商因“飞单”问题被监管点名。
“飞单”为何频频发生?有什么危害?投资者如何慧眼辨“飞单”?从监管角度,又当如何着手,让“飞单”不再漫天飞?
“飞单”+承诺保本保收益 万联证券营业负责人收警示函
7月23日,广东证监对时任万联证券前营业负责人陈某强出具警示函,称其在担任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振兴三街证券营业负责人期间,存在违规推荐非万联证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并作出保本保收益承诺的行为。
问题共有两点:一是不该推荐非万联证券代销的产品,此为“飞单”;二是不应承诺保本保收益。
先来看第一点。
券商销售的合规理财产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券商自家发行产品,第二类是券商代销的第三方机构产品。以东方资管旗下的“东方红”系列为例,若为东方证券销售,属第一类;若为其他券商代销,则属第二类。
而“飞单”产品,是除上述两类之外,券商人员私自销售的第三方产品,这类产品未经券商把关,也缺少相应风险提示,投资者一旦购买,往往会面临更高的亏损可能。
“型券商往往具有较强的券研能力,无论是自家产品还是代销的第三方机构产品,都会经过严格的风险把控。”某前三甲券商高管曾昊杰(化名)告诉《经营报》记者,“个人私自代销的产品风险性无从保障,曾有券商发型的债券型产品亏损80%,更有私募产品亏损100%。”
显然,上述陈某违规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会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风险隐患。
而其承诺的保本保收益,则更是无从“保”起。
第一,私募属高风险产品。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从小到分为R1(谨慎型)、R2(稳健型)、R3(平衡型)、R4(进取型)和R5(激进型)类,私募产品一般属于风险等级的R5类。随着刚性兑付打破,买者自负的时代已经到来,纵使R1类产品同样面临亏损可能,私募产品保本保收益更是天方夜谭,一般来说并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投资者在所谓保本保收益的前提下购买私募产品,明显缺乏对所购产品的风险辨识,产品风险等级极有可能超越自身承受能力,为非理性投资。
第三,违规营销人员通常并无风险承担能力,产品一旦亏损,当初承诺的保本保收益往往沦为一纸空谈。
曾昊杰告诉记者,“飞单”产品出现幅亏损,违规营销人员通常并无经济实力偿还,券商只能将其辞退,券商成为客户追讨对象。若违规代销人员为营业负责人,券商还存在被处以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能。
万联证券此次“飞单”者,即为营业负责人,万联证券是否会因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如何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记者就此向万联证券方面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对方未予回复。
“飞单”问题一旦被曝出,券商合规性则会被质疑,若被监管出具警示函,分类评价还会被扣分。
分类评价结果,对正处A股上市申请阶段的万联证券尤为重要。
早在2018年6月,万联证券即在广东证监办理辅导备案登记,开启IPO之路;2019年7月,发布招股书;2020年4月,证监会下发反馈意见,提出32个问题;万联证券予以反馈后尚无下文,截至2021年8月7日,其IPO申请仍然停留在“已反馈”阶段。
券商“飞单”屡禁不止
万联证券的“飞单”,并非2021年券商“飞单”首例。
早在2021年5月8日,金元证券西安沣惠南路营业一经纪人,就因向客户推荐非金元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等而被陕西证监出具警示函。
6月17日,中信证券绍兴中兴南路营业一员工,因向客户推荐销售非中信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而被浙江证监点名。
近年来,类似“飞单”问题屡屡发生。2020年3月中信证券上海分公司员工,2019年12月国泰君安常熟黄河路证券营业负责人,2019年8月苏州吴江中山北路证券营业员工,2019年7月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负责人,2019年4月中信证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分员工,均违规“飞单”被监管点名。
“飞单”漫天飞,原因何在?
在曾昊杰看来主要有两点:一是为了钱,二是查处难。
他告诉记者,“飞单”频现,关键还是钱的因素。不论是券商还是银行,因其为员工提供了基本工资,对自家产品销售的一般来说不会很高,但有些三方机构给到的产品高达券商产品的几倍,在高额的利诱下,个别从业人员冒险“飞单”。
曾昊杰进一步从查处角度补充道:“就我所知晓的几家型券商而言,券商内对‘飞单’的管控已经严格很多,但‘飞单’隐蔽性很强,很难查出。客户数量很,挨个打电话确认其所购产品不现实,一名员工名下往往有上百个客户,除非怀疑其‘飞单’,否则不可能挨个询问。”
某A类券商分公司高管梁伟成(化名)认为,利益驱动和人情关系是“飞单”的主要原因。“通过‘飞单’,个人可赚取更多,有利益驱动,此为原因;朋友有代销诉求,帮忙销售,人情关系也是因素。”
“飞单”可能会损害客户利益,从职业操守上理应被禁止。但梁伟成也同时指出了小券商“飞单”背后的无奈。
“小券商往往券研不足,如果客户需做融券、对冲业务,有时满足不了客户需求,只能选择‘飞单’,让别人去做。”他继而补充道,“出于满足客户需求而非谋取私利的‘飞单’,虽然不违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违背职业道德。券商应当提高业务能力,通过自身业务满足客户需求。”
加强监管,明确机构责任
在针对万联证券上述违规营业负责人出具的监管函中,提到以下几条处罚依据: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节选):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显然,上述依据均未点名“飞单”,更无对“飞单”问题之下违规人员及其所在机构责任界定的明文规定。
在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社会科学院投融资研究中心黄国平看来,监管缺少对于“飞单”的明文规定,致使“飞单”成为灰色地带,若要防止“飞单”漫天飞,则需从监管入手,出台具体细则,在加强对个人监管的同时,明确机构责任。
黄国平直言,若想根治“飞单”,监管首先要从制度层面上,明确“飞单”的违规性;其次,针对这一违规行为,制定相应规范,明确第三方代销机构和代销人员的责任,提高“飞单”成本,让券商人员不敢违、券商机构重自查。
员工“飞单”,机构责任如何界定?
黄国平告诉记者:“目前,有些机构并未制定禁止‘飞单’的明文规定,这使得‘飞单’连违规都无从谈及。某些情况下,机构甚至默认‘飞单’的存在。此种情况下,‘飞单’产品给客户造成损失,机构需承担责任。反之,若机构有禁止‘飞单’的明文规定,亦不知晓‘飞单’行为的存在,则可减免责任。”
他特别强调,若机构没有明令禁止“飞单”行为,不管“飞单”本身机构是否知晓,都应默认其知道,并承担责任。
黄国平认为,只有明确“飞单”违规性,并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飞单”行为的发生。
“飞单”产品的规范需要时间,作为投资者的个人,又当如何慧眼辨“飞单”?
曾昊杰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出识别“飞单”产品的三个方法:
第一,不论券商还是银行,正规产品均需从其APP或网上交易系统内下单,不在机构交易系统中下单的产品有较“飞单”可能;
第二,正规产品拥有明确的“风险揭示书”,私募基金一类高风险产品设有24小时静默期,静默期内可反悔,缺少“风险揭示书”和静默期的产品可能为“飞单”;
第三,理财产品不应承诺保本保收益,承诺收益的产品,尤其是高风险产品,同样需谨防其为“飞单”。
(编辑:夏欣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