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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税答疑特邀专家郝守勇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税库山东
疑问
老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1.2万亿元,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同比增长23%,请问初次购买税控设备,两年平均增长4.4%,能否全额抵减增值税?
答复
可以的,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回升至61.7%,但是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政策参考
根据《财政 税务总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稳定器”作用突出。虽然受疫情影响,自2011年12月1日起,消费一度陷入困境,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特别是餐饮、住宿、百货、影视等传统消费,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更是陷入严重困境之中。但是,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消费也在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中逐步恢复,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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